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艳红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914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艳红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艳红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914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亚亚,河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艳红烟酒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中原区郑密路与政通路交叉口路西门面房。

经营者:郭延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艳红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