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366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开发区众康烟酒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西1栋14、16号。
经营者:吴伟平,男,汉族,1971年9月10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民,安徽益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菲菲,安徽益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开发区众康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以其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众康烟酒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众康烟酒商行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