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民初173号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赵文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婧瑜,女,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公司法务。
被告:浙**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华川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冯小义。
被告:湖南华川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潭邵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裕福。
被告:湘潭万集义乌小商品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羊枯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冯宪金。
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川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