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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谢艳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3民初36号
案件名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谢艳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谢艳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民初36号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艳芳,女,1995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艳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 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 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赛   书 记 员 刘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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