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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吉阿园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5民初37号
案件名称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吉阿园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吉阿园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5民初37号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889号307-3室。

法定代表人:胡军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雷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甜甜,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阿园饮品店,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广场3幢一层52号。

经营者:陈园园,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秋,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郭,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吉公司)与被告安吉阿园饮品店(以下简称阿园饮品店)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麻吉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麻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甜甜,被告阿园饮品店的经营者陈园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秋、魏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麻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所有侵害原告第33962071号、33962073号、33962074、339620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其所销售的产品和服务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销毁库存商品;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及立即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machi小狗”、“machimachi”、“麦吉”等三幅美术作品;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麦吉machimachi”系台湾知名连锁创意品牌,由台湾麦吉有限公司创立。

自成立以来以其丰富而极具特色的产品口味、有温度的品牌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麦吉有限公司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已申请并获准注册了多项知识产权,包括第33962075号、33962074号、33962073号、33962071号注册商标及三幅美术作品。

原告系麦吉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的独家授权经营商,经麦吉有限公司授权独占许可使用第33962075号、第33962074号、第33962073号、第33962071号注册商标,并获得上述三幅美术作品在全球的全部著作权,有权对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设的饮品店中大量使用第33962075号、第33962075号、第33962073号、第33962071号注册商标,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阿园饮品店辩称,一、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使用小狗等标识是与广州至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服务协议书的形式合法取得了该公司授权的一系列图案商标的使用。

第二,被告注册成立于2019年的11月13日,加之店面装修的时间,只经营了不到一个月。

加之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被告已经被迫关门,停止营业。

2020年到目前均未经营,并已经将店面予以转让。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原告麻吉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有关原告权属证明的公证书二份,拟证明麻吉公司系案涉商标的独占使用人。

2.公证书一份、知名歌手周杰伦歌曲《说好不哭》百度百科资料、央视网报道、腾讯视频、QQ音乐及酷狗音乐APP中《说好不哭》播放数据及该歌曲MV视频中体现麦吉奶茶的片段(含MV视频)、周杰伦等明星于社交平台发布麦吉品牌饮料的照片、麦吉奶茶杭州正牌店于大众点评APP截图、关于麦吉奶茶品牌的媒体报道,拟证明原告正牌店铺装修、装潢具有极高的辨识度,原告在店铺牌匾、电子广告显示屏、店员服饰等事宜案涉商标及美术作品,在饮品行业具有价款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经过大量的宣传报道、运营推广、网络互动,麦吉奶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3.公证书,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被告阿园饮品店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合作协议一份,拟证明被告所使用的全部的设备、产品、全部的标识图案是经过广州至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饮品店的装修、装饰等全部有广州至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导和规范的,按照其要求进行装修设计的。

2.商标注册证一份,拟证明山东联创网络有限公司注册了“麦吉”商标。

3.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一份,拟证明毛建新许可广州至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注册商标“麦吉”。

4.授权证书一份,拟证明广州至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陈园园使用“麦吉”奶茶相关商业标识。

5.培训手册封面,拟证明被告使用相关标识是有合法来源和授权的。

6.被告的营业执照一份,拟证明被告的成立时间是2019年11月13日。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被告对原告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没有意见,但被告同样有合法授权。

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意见,但对其中原告店铺的场景的公证书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没有意见。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合作协议的授权内容不明确,也没有提供该协议已经履行的证据。

证据2,该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是35类,而原告核定使用的是第42类,所以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

证据3,被告没有提供原件,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

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但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没有指向被告在店内使用的任何一个标志。

对证据5,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故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证据6作品登记证书的时间是在原告商标注册之后,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且作品登记是不作实质审查的。

经审查,本院作如下认证:原告证据1能够证明原告系案涉商标的所有权人,证据2能够证明案涉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证据3能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对被告证据1,该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10月25日,晚于原告的案涉商标注册时间,且该协议的甲方是广州至尚企业也管理有限公司,与证据2显示的“麦吉”商标注册人山东联创网络有限公司不符。

证据2显示商标注册人是山东联创网络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联性。

证据3显示商标使用许可人为毛建新,与证据2不一致,故不予认定。

证据4、5是被告与广州至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授权,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认定。

证据6作品登记证书的时间也晚于案涉商标的注册时间,且作者为毛建新,与被告提供的证据1不一致,故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麦吉公司系第33962071、33962073、33962074、33962075号毛线团及小狗图形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效期限均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9年6月27日。

第3396207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茶馆、咖啡厅、餐厅、餐馆、快餐馆等,第3396207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果汁、汽水、乳酸饮料、奶茶、植物饮料、无酒精碳酸饮料、水果蔬菜汁、无酒精果醋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第3396207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可可饮料、茶饮料、饼干、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沙冰、水果冰、蛋糕,第3396207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杯、碗、筷子、盘、餐具、饮用吸管等。

2019年10月22日,麦吉有限公司与麻吉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四份,麦吉有限公司授权麻吉公司使用上述商标,授权方式为独占使用许可,许可使用期限为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9年6月27日止。

2018年9月,“麦吉”奶茶店在台湾地区开业,2019年2月起,歌手周杰伦通过个人社交平台发布的照片中展示了“麦吉”奶茶,其于2019年6月16日发行的歌曲《说好不哭》MV中出现了“麦吉”奶茶店及小狗标识等。

2019年6月起,“麦吉”奶茶连锁店在杭州、上海陆续开业,2020年1月,位于宁波的“麦吉”奶茶店开业。

麻吉公司授权的正品店铺的店招、店内装潢、塑料牌、饮品瓶身上使用了涉案毛线团及小狗的图形商标,店内告示牌、宣传海报、门帘、菜单牌、店员帽子等处使用了小狗图标。

麻吉公司对其授权的正品店铺的保全公证书显示,2019年11月25日,该授权店铺外均已张贴《严正声明》,声明:目前麻吉公司在微信、微博、互联网信息平台发现有未经允许擅自利用麦吉品牌名义进行招商加盟的侵权行为出现,麻吉公司承诺麦吉旗下没有任何其他品牌,目前网上搜到的加盟官网均为假冒,请大家谨防上当受骗。

2019年10月11日,“麦吉奶茶”微信公众号上也发布了上述内容的严正声明。

2020年1月4日,厦门固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钻伟使用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云”APP客户端的手机拍照、录像功能及厦门固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公证处“公证云”注册的用户名为“xmgz00”的账号对阿园饮品店在安吉县九州路昌硕广场开设的“maichimachi麦吉”店铺的门头、装潢、菜单、饮品、消费账单等进行了拍照及录像。

同年1月8日,陈钻伟通过“公证云”就上述取证过程、取证内容提交公证申请,公证处公证员蔡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刘某于同年1月9日受理该申请并通过“公证云”后台调取了陈钻伟申请公证的证据文件及数据文件,证明上述证据文件的录像、拍摄时间及照片提交时间均为2020年1月4并记录了相应的拍摄时手机定位,上述手机照片、录像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公证书所附照片与拍摄现场一致,并出具了(2020)厦鹭证内字第2454号公证书。

公证处所附照片显示阿园饮品店经营位置位于浙江省安吉县九州路昌硕广场的饮品店,门头上使用“machimachi麥吉”字样,该店铺销售的奶茶瓶身上使用了毛线团及小狗图形标识,与麻吉公司涉案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异。

另查明,阿园饮品店于2019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本院认为,麦吉有限公司系第33962071、33962073号、第33962074号、第33962075号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麻吉公司经麦吉有限公司授权独占使用上述商标,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在许可使用期内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故麻吉公司主体适格。

阿园饮品店在其销售的饮品瓶身上使用的毛线团及小狗标识与麻吉公司上述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侵权行为;

阿园饮品店虽提供了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等证据,但上述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各权利主体之间不一致,不能证明其具有在先使用权。

此外,阿园饮品店提供的合作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10月25日,而麻吉公司在2019年10月即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严正声明,阿园饮品店完全可以通过相关途径知晓网络加盟信息是虚假的,因此,阿园饮品店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麻吉公司要求阿园饮品店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因阿园饮品店已停业,侵权行为已停止,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到阿园饮品店于2019年11月13日注册,其经营规模不大、经营时间偏短、侵权故意以及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麻吉公司的维权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25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阿园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驳回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63元,被告安吉阿园饮品店负担14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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