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9270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区橙果商旅宾馆,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东绕山河村莱青路89号。
经营者:李俊委。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区橙果商旅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即墨区橙果商旅宾馆已于2020年1月13日注销,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即墨区橙果商旅宾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