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547号 原告:谢胜,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森派鑫家具店,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家具城老配套市场。
经营者:谢祖香。
原告谢胜与被告南康区森派鑫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谢胜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康区森派鑫家具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胜撤回对被告南康区森派鑫家具店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原告谢胜预交诉讼费1575元)减半收取计787.5元,由原告谢胜负担787.5元,退回原告谢胜7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