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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现利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6刑更925号
案件名称胡现利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现利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刑更925号罪犯胡现利,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大专文化程度。

现在湖北省襄北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鄂06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现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北省襄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襄北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现利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共获得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襄北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胡现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现利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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