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3执100号被执行人:熊启平,男,1980年8月15日生,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四部诉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熊启平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苏0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审判部门就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5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分别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了熊启平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和工商股权情况,查明熊启平名下有小车1辆,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8月3日,本院委托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了登记在熊启平名下的浙C×××××江淮牌汽车。
2020年9月18日,本院到江西省×××县××××镇××村,实地走访调查熊启平家庭及基层组织。
查明:××县××镇××村是熊启平的户籍地,户籍地房产为其父亲熊望生的农村自建房,现有熊启平的哥哥和父母亲居住。
熊启平于2002年大学毕业后即外出打工,后来与一个四川女子结婚,婚后育有2个未成年儿女,其全家现在浙江宁波地区工作生活,已多年未回户籍地老家。
其父母亲因年迈基本无劳动能力,生活主要依靠大儿子赡养。
熊启平有时帮助接济父母一点,其在户籍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9月21日,承办人员电话联系熊启平本人,了解其个人家庭财产及生活情况。
查明:熊启平全家现租住在宁波市奉化区××街道××苑408室,本人在宁波市一家工厂做工,月薪5000元左右,家里有两个儿女,均在上学,学费开支较大。
其妻子无业,在家照顾孩子。
本案判决熊启平处罚金15.5万元,熊启平在案件审理阶段已缴纳罚金10.5万元,其中部分是从单位借款,现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一部分偿还。
因熊启平家庭生活来源仅为其个人工资,生活相对困难。
其名下浙C×××××江淮牌汽车,已于2019年底交给浙江宁海一家五金厂抵偿3.5万元债务。
经承办人员作法律释明,熊启平承诺会如数缴纳罚金,只是目前生活困难,暂时无力缴纳。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函、调查谈话笔录、委托函等证据材料证实。
2020年8月3日,本院再次对熊启平发起“总对总”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熊启平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彻底的调查,因其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熊启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