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483民初791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昌硕(桐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新濮村紫云小区******用代码91330483MA2D0NPX4W。
法定代表人:李硕。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昌硕(桐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