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253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注册登记号211-87-50168。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晴,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四号书店(店名:希望书店),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建设西路唐人街(中北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30。
经营者:杨明珍,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天康东路花园D区。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四号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