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554号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9号1栋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Y。
法定代表人:陈映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梦瑶,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燕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前程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平义分村27号1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P。
法定代表人:张建光。
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前程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前程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了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前程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前程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