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17号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天安数码城天济大厦**B91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