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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益阳市赫山区政哥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190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益阳市赫山区政哥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政哥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90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代表人:FongSheeBeng。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政哥百货店(经营者:袁新政,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4R06JB6D。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赫山区政哥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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