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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临颍县玉歌天姿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1知民初24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临颍县玉歌天姿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临颍县玉歌天姿日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24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颍县玉歌天姿日化店,住所地:临颍县陈庄乡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硕磊。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临颍县玉歌天姿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9月1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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