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2720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被告:青州市普通生明加油站,住所地青州市普通火车站南。
投资人:高生明。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青州市普通生明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接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预交相应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