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249号原告:杭州加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祥路59号7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21861207C。
法定代表人:陈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朱美丽,女,1990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
原告杭州加摩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朱美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杭州加摩服饰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14日和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上述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加摩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杭州加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