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8245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掌起邻家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牛压弄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CKN6W3W。
经营者:林启灵。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掌起邻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