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122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龙子湖区保华烟酒商行,经营地:蚌埠市解放一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N。
经营者:侯保华,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解放一路255号7栋4单元402室,身份证号340421196807015449。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侯保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侯保华在62×××7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587.25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侯保华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