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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奇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灌玛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661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奇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灌玛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奇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灌玛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661号 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花街西大道1298号第一幢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585020065B。

法定代表人:章恒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灌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梁家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E3LP1Y。

法定代表人:徐华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笠宇,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灌玛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1年3月1日,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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