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050号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61号1幢2305。
法定代表人:任乐亮,总经理。
被告:河南丹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310国道洛阳牡丹园东门米拉酒店西侧103号。
法定代表人:倪幸丽。
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丹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