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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伟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172号
案件名称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伟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陈伟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172号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谢秉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劝,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东省潮州市****明珠花苑朝电信路28号铺。

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案经潮州市诉前调解(和解)中心组织诉前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

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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