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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盛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213刑初113号
案件名称孟盛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孟盛慧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213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盛慧,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胡兰镇贯家堡村兴隆街二巷272号,住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身份证号码142322198509252539。

2014年12月1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

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梅,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城检二部刑诉〔20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盛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慧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孟盛慧及辩护人李晓梅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经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8年9月,被告人孟盛慧通过微信向王子新(已判)多次出售假冒汾酒系列、国窖等多种品牌假酒共计134095元;

出售20年汾酒、青花汾酒等假冒汾酒系列包装标识共计57040元。

2、2018年,被告人孟盛慧向孟建强(已判)多次出售青花20年、小兰花等多种品牌的假酒共计30800元。

3、2018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在大同市××区查获被告人孟盛慧库存的汾酒、国窖等品牌白酒143瓶,经鉴定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26376元。

4、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孟盛慧在大同市××区院内被抓获,在其驾驶的车内当场查获梦之蓝、天之蓝、泸州老窖等品牌酒类共计75箱,经鉴定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2393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盛慧在庭审中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有被告人孟盛慧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指认材料及照片、罪犯王子新、孟建强的供述、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价格评估结论书、山西大同地区汾酒价格、微信截图及交易记录、大同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情况说明材料、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移送函和查获材料、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盛慧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的商品,销售数额164895元,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评估鉴定价值为1503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非法制造的多个品牌的白酒的注册商标标识达57040元,其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根据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三款“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孟盛慧销售既遂的数额164895元与未遂的数额150308元均属于数额较大,应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幅度酌情从重处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数额巨大有误,予以纠正。

被告人孟盛慧有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孟盛慧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上述从轻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孟盛慧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孟盛慧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银行账户被冻结的5236元系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扣押的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盛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至本院。

)二、冻结的被告人孟盛慧交通银行账户(6222621420002381088)的5236元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

扣押的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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