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3民初6255号原告:叶磊,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新村四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50************9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思睿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梅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原告叶磊诉被告东莞市思睿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叶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磊负担。
审判长 冯鼎臣审判员 钟丽丽审判员 莫秀波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霞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