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比率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紫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山(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PATHROSSGAVINGERARD。
上诉人比率咖啡(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比率咖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山(上海)餐饮有限公司(简称武山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5民初23289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比率咖啡公司上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武山公司以其注册在43类、9类“ratio”商标为基础,主张我公司使用已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须以武山公司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为前提,即本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问题,不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应当根据特别法,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武山公司提供的证据并未涉及装修风格、门店设计、摆盘情况等,其主张我公司的摆盘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证据材料,不符合案件受理标准。
故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比率咖啡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比率咖啡公司上诉称武山公司提供的证据并未涉及装修风格、门店设计、摆盘情况等,其主张比率咖啡公司的摆盘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证据材料,不符合案件受理标准;
上诉称武山公司主张比率咖啡公司使用已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须以武山公司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为前提,即本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问题,不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对此,本院认为,在武山公司提交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以比率咖啡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并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至于本案是否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问题及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待案件实体审理中查明,并非法院处理管辖异议问题阶段需要审查的问题。
故比率咖啡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所作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比率咖啡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