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348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新达斯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镇中村石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11MA2CU35W7P。
经营者:张连香。
被告:嘉兴米世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镇中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BLR90P。
法定代表人:王燚杰。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锋,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新达斯电器经营部、嘉兴米世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