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州米厂与沈阳信昌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1877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沈阳信昌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沈阳信昌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877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炫,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灿,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信昌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金五台子乡皂角树村。

法定代表人:舒明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山河镇平安村。

法定代表人:赵淑兰,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沈阳信昌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