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3545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0。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均为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万友,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万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