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875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炫,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灿,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德泰绿豆产业基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城市九一三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张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德泰绿豆产业基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珠江新城天盈广场西塔2906房,2907房。
负责人:吴涛。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吉林省德泰绿豆产业基地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德泰绿豆产业基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