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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丹徒区新城高义厨卫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民初170号
案件名称170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丹徒区新城高义厨卫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丹徒区新城高义厨卫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17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徒区新城高义厨卫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经营者:李玲萍。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丹徒区新城高义厨卫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后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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