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6执他3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浩洁平价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黄家一组E2号(门头名称:洋河蓝色经典黄家平价超市)。
经营者:张子木,男,汉族,1977年8月29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浩洁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鄂06知民初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经营场所在襄阳高新区辖区,为便于执行和财产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鄂06知民初43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由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该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