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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谷饶供销合作社健祥医药门市、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853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潮阳区谷饶供销合作社健祥医药门市、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潮阳区谷饶供销合作社健祥医药门市;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85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谷饶供销合作社健祥医药门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负责人:张楚杰,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煜兴,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汕头市潮阳区谷饶供销合作社健祥医药门市因与被上诉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5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汕头市潮阳区谷饶供销合作社健祥医药门市的起诉。

同日,汕头市潮阳区谷饶供销合作社健祥医药门市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未发现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5民初4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汕头市潮阳区谷饶供销合作社健祥医药门市负担。

汕头市潮阳区谷饶供销合作社健祥医药门市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多交纳的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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