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瑾,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兴根,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振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上诉人吕瑾因与被上诉人顾兴根、宋振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吕瑾于2020年9月17日以其已与顾兴根、宋振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吕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瑾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吕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