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202刑初40号 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年*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1111111111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某县某街道某社区居委会某村**号,系该村村民,案发前租住于西安市某区某镇某村私房。
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男,197*年11月1日出生于咸阳市三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111111111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案发前住址均为陕西省咸阳市某县某镇某村*组,系该村村民。
2019年7月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古某某,男,196*年3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111111111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某县某镇某村*组*号,系该村村民,居住地为某市某镇某村。
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魏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古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同年8月21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谢某不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于同年8月26日依法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拥有“太太乐”注册商标厂家许可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古某某处购买大量散装鸡精进行二次分装,假冒太太乐鸡精注册商标的产品后对外销售。
被告人古某某在明知赵某某在假冒其他注册商标生产产品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具备生产鸡精的便利条件,向赵某某大量销售散装鸡精。
被告人古某某非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5990余元,被告人赵某某已查明的非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39400元,另从其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百信牌鸡精、莲花牌味精、太太乐牌鸡精,市场价值19668元。
2、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谢某在明知赵某某未取得太太乐等厂家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从赵某某处购买139400元假冒太太乐鸡精,向西安、咸阳、铜川、渭南等地区的小型商店进行销售。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古某某明知赵某某在假冒其他注册商标的产品,向其提供原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明知被告人赵某某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赵某某处购买并再次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判处被告人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五千元;
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谢某不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故不认可其所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庭审中,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谢某当庭自愿认罪;
另称其与赵某某微信交易中有3万元是还账。
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系初犯,请求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谢某辩护人辩称,谢某在公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认可,且认罪认罚应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应认定其认罪认罚,并应按其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刑期对其处罚;
被告人古某某辩护人辩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百信”、“莲花”、“太太乐”均为注册商标。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拥有“太太乐”注册商标厂家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大量散装鸡精进行二次分装,假冒太太乐鸡精注册商标的产品后对外销售。
2018年1月起,被告人古某某在明知赵某某在假冒其他注册商标生产产品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具备生产鸡精的便利条件,向赵某某大量销售散装鸡精。
被告人古某某非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5990余元,据古某某供述利润率10%,获利14599元。
被告人赵某某已查明的非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39400元,另其在未取得拥有“百信”、“莲花”注册商标厂家的许可的情况下,生产上述假冒鸡精,并从其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百信牌鸡精、莲花牌味精、太太乐牌鸡精,市场价值19668元。
据赵某某供述其共获利4、5万元。
2017年5月,被告人谢某因销售假冒“太太乐”牌鸡精被淳化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谢某在明知赵某某未取得太太乐等厂家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以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价格从赵某某处购买139400元假冒太太乐鸡精,向西安、咸阳、铜川、渭南等地区的小型商店进行销售,并从其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太太乐”牌鸡精70箱。
据谢某供述其获利2、3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古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 (1)投诉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载明,案件来源系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举报,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立案侦查。
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受理本案。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7年3月30日,淳化县某干菜门市老板田某某报案称谢某销售假冒太太乐鸡精,初步查明自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谢某销售假冒太太乐鸡精价值5万元,故于2017年5月8日立案侦查。
(3)“太太乐”产品价格说明、情况说明、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载明,“太太乐”是注册商标,归属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并授权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处理商标侵权行为。
该公司未授权赵某某生产、销售太太乐系列产品,赵某某亦非经销商。
太太乐牌鸡精100克×100袋零售供应价为462元,454克×20袋零售供应价为360元。
四川金宫川派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价格说明、情况说明载明,“百信”是注册商标,归属四川金宫川派味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授权赵某某生产、销售百信系列产品,赵某某亦非经销商。
百信牌鸡精454克×20袋建议批发价为168元。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价格说明载明,“莲花”是注册商标,归属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授权赵某某生产、销售莲花系列产品,赵某某亦非经销商。
莲花牌味精908克×10袋市场价为120元。
(4)物流信息载明,“陈某林”向赵某某邮寄包装袋,赵某某向谢某邮寄鸡精的情况。
(5)赵某某、谢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及零材料微信转账记录载明,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赵某某通过微信向古某阳转账18笔共68130元,向古某某转账20笔共77860元。
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谢某通过微信向赵某某转账55笔共229000元。
(6)户籍证明载明,三被告人户籍信息。
(7)抓获经过载明,三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
(8)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被告人赵某某、古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
2、证人证言 (1)罗某某称,我和丈夫古某某经营鸡精厂,日产量一到两吨,生产的鸡精都符合卫生标准,送货都是古某某负责的。
何某某、康某某、罗某琴证言可与其证言相互印证。
(2)李某梨称,我在蓝田县经营四季鲜蔬菜店,2019年3月,一个男子问我要不要太太乐鸡精,我拿到鸡精感觉不对,这名男子把鸡精夺走就走了。
4月他又来推销454克的太太乐鸡精,一袋13元,买一箱送2袋,因为卖的鸡精手感不对,也没有票据我就没有要。
严某、薛某某、董某某、薛某安、谢某格、杨某红、雷某、张某停均证实一名男子(经辨认为谢某)向其卖过鸡精。
严某另证实谢某向其出售太太乐鸡精200克装的一箱价格280元,买三箱送一箱。
薛某安另证实谢某以240元的价格卖给其一箱100克装太太乐鸡精,没有销售资质和发票。
雷某另证实谢某在泾阳以2元1袋的价格向其出售100克装太太乐鸡精,没有授权和检验报告,后来厂家来说鸡精是假的。
张某停另证实谢某在铜川向其以每袋2-3元价格向其出售100克装太太乐鸡精。
(3)田某某称,我在淳化县开了一个干菜店,2016年4月一个男的给我送了3箱太太乐鸡精,2017年元月市场管理局和太太乐鸡精厂家说这个鸡精是假的,3月30日,这个人开着车号为陕AD**R0的棕色面包车又来推销假鸡精,我丈夫跟他说他的鸡精是假的,这个人就开车跑了,我就去报了案。
康某伟证言可证实三原县一个叫谢某的人向其出售过太太乐鸡精。
(4)陈某根称,2018年1月,一个中年女子让我从西安市八一村一间民房,从那里把太太乐鸡精送到咸阳市三原县一个农村,到了之后有一个中年男子接货,后来还有中年女子和年轻男子接货。
我干到10月,拉过二十次,每次20-25箱。
张某兵、黄某某、马某证言可与其证言相互印证。
(5)余某某称,我在西安市彩丰物流工作,2019年一个中年女子三次通过广东一个叫“陈某林”的向她发货,货物名称是“包装”,货到后她自己驾驶三轮车将货拉走。
(6)张某茹称,我在西安开宝**物流,2018年起有个中年女子来发过太太乐鸡精,每次10件,寄到三原,收件名为谢某,一共寄了175件。
赵某、肖某均能证实谢某在三原县宝**物流取太太乐鸡精的情况。
(7)古某阳称,2017年年底,赵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买鸡精,说她要10袋20公斤装的,我送到她说的地点后,赵某某接货给了我1000元现金,我告诉她我平时不在西安,她要是再需要货直接和我爸古某某联系,并把我爸的电话告诉了她。
之后赵某某再要货就直接和我爸联系了,一般1个月要1吨散装鸡精,他跟我爸怎么结算我不清楚,我也通过微信收过她货款。
我的微信昵称是“古某阳”,赵某某的是“仙**”。
(8)孙某某称,赵某某购买过木耳销售,一次二十多包,每包二三十斤重。
梁某某、孙某涛证言可与其证言相互印证。
(9)边某某称,我在咸阳市开干菜店,一次一个中年男子和中年女子来我店里推销太太乐鸡精,他们卖的鸡精颜色和当地供销商的颜色有区别,而且价格低很多。
赵某丽称从一个中年女子处以630元购买了几箱太太乐鸡精。
(10)田某青称,我在咸阳市开粮油店,2019年3月一个年轻小伙来店里推销太太乐鸡精,说100克一箱的240元,454克的一箱200元,我各要了一箱,他收我400元,我用微信给他转了过去。
他送的货肯定有问题,一箱比正常价格便宜100多元,而且他自己也说是“精仿”,就是冒用牌子的假鸡精,我为了促销贪便宜才买的。
李某帅、聂某某、田某利、任某某、李某艳、王某科、陈某权、李某萍证言均能证实从一个年轻小伙处买太太乐鸡精的情况。
(11)谢某阳称,2018年年底我知道我爸谢某卖太太乐鸡精,他卖的鸡精没有厂家的授权,价格也比市场价低,我帮我爸送货、卖货,有时收的钱也都给我爸了,我妈赵某峰跟着我爸出去,我往铜川、三原、咸阳等地卖过,我的微信名为“X*y。
”。
(12)赵某峰称,2018年10月起我帮谢某收过太太乐鸡精,每次送货的司机把车停在我家门口,司机将整箱的太太乐鸡精搬到我家,这些鸡精都是从一个微信名叫“仙**”的女的那买的,她来送过一次,谢某把买来的鸡精往附近农村的小商店卖,后来我知道谢某没有太太乐鸡精公司的许可,鸡精有问题。
谢某卖货的时候我都在车上。
赵某峰其余证言均称不知道。
3、辨认笔录及照片 (1)李某梨、严某、董某某、薛某安、谢某格、雷某、张某停、边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其辨认出谢某是销售太太乐鸡精的男子。
赵某丽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其辨认出赵某峰是销售太太乐鸡精的女子。
(2)陈某根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其辨认出赵某某是让其送货的女子,谢某是接货的中年男子,赵某峰是接货的中年女子,谢某阳是接货的小伙。
张某兵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其辨认出赵某某。
黄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其辨认出赵某某、谢某、赵某峰。
马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其辨认出赵某某、谢某、赵某峰、谢某阳。
(3)任某某、陈某权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其辨认出谢某阳是向其卖太太乐鸡精的年轻小伙。
(4)张某茹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其辨认出赵某某是邮寄鸡精的中年女子。
肖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其辨认出谢某。
(5)赵某峰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其辨认出赵某某是向谢某供应假鸡精的女子。
(6)陈某根、张某兵、黄某某、马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其对位于西安市某区某镇的拉货地点和咸阳市三原县西阳镇的接货地点的辨认。
4、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 (1)陈某根、张某兵、黄某某、马某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载明,微信昵称“仙**”向其微信转运费的情况。
(2)李某帅、聂某某、田某利、田某青、李某艳、王某科、陈某权、李某萍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载明,其与微信名为“X*y。
”(谢某阳)聊天购买鸡精及转账情况。
(3)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截图载明,边某某、赵某丽向“冰**”(赵某峰)转账购买鸡精的情况。
(4)谢某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载明,其微信名为“王者**”,其与“冰**”、“仙**”(赵某某)及其他购买鸡精的人的聊天情况。
(5)谢某阳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载明,其与购买鸡精的人的聊天情况。
5、勘验笔录及照片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载明,民警对位于兴平市丁家堡村王堡辣椒有限公司的勘验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载明,民警对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袁旗寨村赵某某租赁房的勘验情况。
6、扣押笔录及清单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载明,从赵某某租赁房中搜查并扣押908克×10包莲花牌味精31箱及零包174包;
100克×100包太太乐鸡精8箱及零包60包;
454克×20包太太乐鸡精9箱及零包2包;
454克×20包百信牌鸡精38箱及零包27包,包装袋1万余个,塑封机、打码机、电子称、锁边机各一台。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载明,从古某某处搜查并扣押鸡精、包装袋等物。
(3)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载明,从谢某处搜查并扣押太太乐鸡精70箱。
7、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清单载明,民警对谢某、谢某阳、赵某某所使用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的提取情况。
8、产品鉴定书载明,从谢某、赵某某处扣押的鸡精经鉴定,均非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莲花健康产业集团、四川金宫川派味业有限公司产品。
9、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赵某某称,2017年我跟一个姓王男子帮他装鸡精挣钱,我在西安市某区某镇袁旗寨村租了一个房子,他采购了一批太太乐鸡精、百信鸡精的包装袋、包装箱、封口机,并让“老古”送散装鸡精,我把鸡精装好后这个小伙去卖。
通过这个小伙我认识了老古和他儿子古某阳、一个买假鸡精的人叫谢某。
2018年下半年这个小伙说他不干了,我说我接着干,他把这摊生意交给我了,包装袋从广东发过来,每次老古把散装鸡精送到我的房子,我一般一次买一吨,半个月买一次,前一天晚上通过电话和老古联系,第二天凌晨四五点把散装鸡精送到我租的独院里,房子里有很多太太乐、百信的袋子,老古能看见,我的微信名叫“仙**”,我用微信把钱转给他,我把这些假冒鸡精封好口装箱后联系谢某,通过快递或让司机把鸡精寄给他,每次他都通过微信把钱转给我。
我知道加工、销售这些鸡精要相关手续和授权,但我为了赚钱,虽然没有我也在干,我卖给谢某的都是100元一箱,太太乐鸡精都卖给他了,百信和莲花味精我卖给了附近的市场。
我一共获利4、5万元。
另外,我还给谢某卖过木耳和香烟,木耳有7到8万元,香烟8千多元。
(2)被告人谢某称,我从嫂子(赵某某)那买过鸡精、木耳和香烟,她微信名叫“仙**”,每次我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她,她通过物流或者让司机给我送货,嫂子给过我太太乐鸡精的相关手续,在我车上放着。
我妻子赵某峰、儿子谢某阳都帮忙取过货,也和我一起去卖过。
我在她那买100克一箱的太太乐鸡精300到320元一箱,200克和454克一箱的是240元到280元,她说这是串货,都是正品,我尝过觉得是真的,扫条码也能扫出来。
不清楚这是假鸡精。
我卖到渭南、西安、三原等地,我获利2、3万元。
我从她那买过7、8万的木耳和8千多的香烟。
我有过一辆棕色车牌号为陕AD**R0的面包车。
其在第一次供述中另称,其在四五年前向赵某某借现金10万元还赌账,后来微信向赵某某还款共20万元;
其在第三次供述中又称,2011年赵某某给其10万元现金合伙投资,2018年起其通过微信还完了。
其在第五次供述中又称,2017年8月至9月向赵某某借现金10万元,后来还完了。
其当庭供述称,其向赵某某借现金5万元,还了3万多元,但其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数额,供述称赵某某向其卖的太太乐鸡精价格从每箱90元到每箱270元不等,鸡精包装颜色与正品不一样,包装比较粗糙,其知道是假冒的太太乐鸡精。
(3)被告人古某某称,2014年3月我在某市某镇某村王堡辣椒厂生产鸡精。
2018年起我生产的散装鸡精都卖给了一个姓赵的女人,每半个月送半吨到一吨,每次她提前一天晚上给我发微信说要鸡精种类和数量,我准备好第二天凌晨给她送去,她微信把钱转给我或者我儿子古某阳,她把不同档次的鸡精掺在一起,装到她家里放的太太乐、百信等假袋子里向外出售。
她不像其他正规厂商都签正规合同,送货地址在农家院子,一看就不是正规厂子,那些包装袋都是全国有名的鸡精品牌,不会在这种黑作坊加工、包装,我为了多卖点鸡精才给她卖散装鸡精。
我卖给她的利润为销售额的1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古某某明知赵某某在假冒其他注册商标的产品,仍向其提供原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谢某明知被告人赵某某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赵某某处购买并再次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对被告人谢某辩称其与赵某某微信交易中有部分是还账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当庭供述称其与谢某除销售鸡精、木耳、香烟外,无其他账务往来,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对于该部分辩解多次反复,且无证据印证,故该辩解不能成立。
被告人古某某明知被告人赵某某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为其提供生产侵权产品的原材料,与赵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负责生产及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古某某提供原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赵某某、古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辩护人该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谢某辩护人辩称其在公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认可,应认定其认罪认罚,并应按其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刑期对其处罚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多有反复,且供述称其从赵某某处购买的鸡精是正品串货,赵某某给其有相关手续,本院受理案件后对其讯问,其仍不能如实供述,故对其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认罪认罚适用于审判阶段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请求对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其以假冒注册商标为业,假冒三种注册商标,且假冒商标商品均系食品,非法经营数额达1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又未上交违法所得,故对其辩护人请求对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七月二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古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五千元(刑期已执行完毕。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对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4万元,被告人古某某违法所得14599元,被告人谢某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追缴;
对从谢某处扣押的70箱假冒“太太乐”鸡精,从赵某某处扣押的908克×10包假冒“莲花”味精31箱及零包174包、100克×100包假冒“太太乐”鸡精8箱及零包60包、454克×20包假冒“太太乐”鸡精9箱及零包2包、454克×20包假冒“百信”鸡精38箱及零包27包、包装袋1万余个、塑封机、打码机、电子称、锁边机各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