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5069号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某,男。
被告:欧远峰,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远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2020年9月19日,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欧远峰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嘉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润青 书 记 员 李润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