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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阳运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4知民初32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阳运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阳运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322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运华,女,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阳运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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