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647号 原告:陈志雄,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华凯,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威威,女,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陈志雄诉被告杨威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陈志雄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杨威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2021年1月19日,原告陈志雄以与被告杨威威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志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