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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阿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阿县诚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581民初667号
案件名称东阿阿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阿县诚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阿阿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诚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81民初667号 原告:东阿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法定代表人:高登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诚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阿县工业街南首路东盛世华府小区7号楼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东,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宜,男,汉族,1987年9月4日生,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告东阿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诚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东阿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东阿县诚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阿阿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第8655969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享有该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

原告作为中国中药企业50强,连续3年被评为中国最具发展潜力50强上市公司之一。

自1952年创建以来,坚持科学的质量管理和先进制造技术相结合,在全国同行业中率先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ISO14000环保体系和GMP认证。

拥有中成药、保健食品、生物制药、药用辅料等6个门类的产品40余种,其主导产品阿胶的年产量和出口量分别占全国的75%和95%。

经过长期连续使用。

该商标已与原告建立紧密联系,成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东阿县诚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或授权,在其淘宝网上开的“阿胶系列实体批发”的店铺上使用了原告的第8655969号注册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产品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被告的使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诉被告从程序看属于主体错误,原告是被授权使用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部分商标的使用人,而不是注册人和所有人,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诉讼主体资格,通过原告与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及商标明细表明显表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拥有部分商标使用权,其中含涉案的8655969号商标,充分表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该商标的使用权,而没有诉权,况且本案原告是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也不是协议中的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由此进一步表明原告就涉案内容主张权利是主体错误。

第二,被告自2017年至今连续和东阿阿胶股份有公司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东阿县东阿阿胶旅游养生有限公司长期建立了桃花姬阿胶糕、阿胶枣、保龄牌阿胶浆等产品销售业务关系,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是东阿阿胶旅游养生有限公司是百分之八十五点零六五股份的大股东,很显然,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上述产品的销售合作关系,在销售期间,被告个人信息聊天头像使用东阿阿胶属于正常的,并不是侵权行为,况且该个人信息聊天头像也不是淘宝网上的店铺招牌头像,该头像并没有盈利性质,而是用于个人私聊时的识别标志,因此被告并没有构成侵权行为,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无理诉求。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16)东阿证经字第283号公证书,内容是第 8655969号注册商标证。

证据2、(2016)东阿证经字第382号公证书,内容是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协议。

证据1、2拟证明原告合法享有第86559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3、(2019)鲁东阿证经字第58号公证书,内容是荣誉证书,拟证明东阿阿胶产品知名度高;

证据4、山东阿胶行业协会证明,拟证明东阿阿胶产品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证据5、山东省经信委出具的证明,拟证明东阿阿胶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利润排名均具同行业第一位;

证据6、(2019)鲁东阿证经字第132号公证书,内容是2014年-2018年部分销售数量、收入、地域的证据,拟证明东阿阿胶产品销售范围广范,遍及全国各地,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大;

证据7、(2019)鲁东阿证经字第131号公证书,内容是广告合同及发票,拟证明原告为推广阿胶产品所投入了大量广告费用;

证据8、(2019)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10663号公证书及封存物品,拟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证据9、公证费发票2000元,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提供该证据不能表明原告具有独占使用该商标的权益。

对证据3-7被告对此不知情,证据8、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具有侵权行为,恰恰证明了被告与原告有桃花姬阿胶糕、蓝帽子阿胶枣,保苓牌阿胶浆有销售及推广的合作关系,具体体现在该证据第15页及16页,该产品包装上均有东阿阿胶商标标识,另外通过该证据第13页也能表明被告店铺招牌中并没有涉案的东阿阿胶商标标识,由此能够证明被告并没有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对证据9,有异议,由于原告没有合法的诉权对其所制作的因诉讼所需而产生的花费由其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被告对此不应当承担。

被告提交证据一宗,1.原告的销售经理王迪与被告副经理黄宜聊天记录。

2.被告方在原告公司下单的记录。

3.下单打款记录。

4、原告与阿胶养生旅游公司的关系。

5、部分进货发票(复印件)。

6、补开发票证明。

7出示部分发票及出库单,8、出示部分销售产品,该证据能够证明自2017年至今被告与原告及原告的子公司旅游养生公司存在桃花姬阿胶糕、蓝帽子阿胶枣,保苓牌阿胶浆等阿胶产品的销售推广关系。

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所有原件真实性无异议,对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该只能证明被告于原告存在业务关系,被告并不能使用原告商标。

被告仅仅是一个销售商,并没有提供原告许可和授权证据,无权使用权利人的商标,且擅自使用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第二无论线上和线下销售原告的产品商家很多,不能因为卖原告的产品就可以使用原告的商标,被告店铺中除了销售原告产品外,还有其他多种销售,被告使用原告商标的目的就是吸引消费者,被告注册淘宝网店的目的是为了盈利,且其使用原告商标的方式与原告官方旗舰店使用方式相同,极易让普通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的证据及结合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东阿阿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4日,曾用名“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月变更为现名,经营范围为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受山东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阿牌、东阿阿胶牌、葆苓牌保健食品等。

2011年9月27日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注册第8655969号商标,2012年11月15日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将其注册商标以独占使用许可方式授权原告在相关产品上使用。

被告东阿县诚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4日,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初级农产品等。

2019年7月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许长法向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申请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展某工作人员孙玉娜的现场监督下,许长法操作在淘宝网上浏览相关网页,取得视频文件一个,并附光盘一张。

公证书显示被告东阿县诚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淘宝网上开的“阿胶系列实体批发”的店铺网页上使用了原告的第8655969号注册商标。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被告是否存在侵害原告的商标权;

二、被告应否承担原告主张的赔偿责任。

被告东阿县诚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淘宝网上开的“阿胶系列实体批发”的店铺网页上使用了原告的第8655969号注册商标。

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就其主张的制止被告侵权合理支出仅提供公证费用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阿县诚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东阿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东阿县诚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阿阿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期间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东阿阿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600元、被告东阿县诚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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