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325号 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第一工业区21号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8964XX。
法定代表人:曾宪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邢若兰,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3015652A。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惠州灿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兴五路103室南山国际大厦2-603号(仅限办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3J2TP7F。
法定代表人:廖玉娜。
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惠州灿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