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刑终2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害单位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蓓茵,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瀚,曾用名刘函函,男,1991年9月5日生,户籍地河北省晋州市,系成都市立竿见影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昕,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林冬,男,1989年10月29日生,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磊,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援助)原审被告人王景亮,男,1990年5月16日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保佳,男,1992年9月17日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钟井全,男,1963年6月19日生,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8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楚向磊,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援助)原审被告人钟泰军(原审被告人钟井全之子),男,1987年9月10日生,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8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红芳,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援助)原审被告人宋桃,男,1981年7月3日生,户籍地四川省都江堰市。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丽丽,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援助)原审被告人张涛,男,1990年8月23日生,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8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兵,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援助)原审被告人柯余中,男,1959年11月28日生,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8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娅瑜,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援助)原审被告人黄国军,男,1972年9月29日生,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8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高礼勇,男,1985年6月18日生,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8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伟战,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援助)原审被告人许向,男,1986年4月18日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逮捕,2018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8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华建兵,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援助)原审被告人刘入东(原审被告人刘瀚之父),男,1968年9月25日生,户籍地河北省晋州市。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8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琴,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博(原审被告人刘瀚之弟),男,2000年2月3日生,户籍地河北省晋州市。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8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秋,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原审被告人李林冬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审被告人王景亮、王保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原审被告人钟井全、钟泰军、许向、刘入东、刘博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原审被告人宋桃、张涛、柯余中、黄国军、高礼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19)苏0612刑初6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四万元;
被告人李林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被告人王景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被告人王保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被告人钟井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钟泰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宋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张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柯余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黄国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高礼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许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刘入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刘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禁止被告人刘瀚、李林冬、王景亮、王保佳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洗涤用品经营;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材料,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制假工具、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抗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以被告人刘瀚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不足为由未认定该罪名,属于认定罪名不正确、数罪判一罪、严重影响量刑,向本院提出抗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抗诉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通检四部撤抗[2021]1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
二审期间,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撤回抗诉,经查,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2刑初6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