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阴县天赐建材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平阴万商城一期项目D区6栋第18号商铺。
经营者:张雷,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上列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6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申请人对财产查询情况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