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5337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祥池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祥池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祥池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