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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新乡市新天地百货有限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03知民初70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新乡市新天地百货有限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新乡市新天地百货有限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70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曾文博、刘志军,律师。

被告:新乡市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新乡市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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