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70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曾文博、刘志军,律师。
被告:新乡市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新乡市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