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109号 原告:王天允,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珍娜、潘翔,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星罗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2号5幢1层01-11单元23工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31139246XL。
法定代表人:王雅芳。
被告:杭州桑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20号8幢408-4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063980085K。
法定代表人:顾士高。
原告王天允诉被告杭州星罗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桑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原告王天允于2021年3月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天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天允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1元,减半收取1280.5元,由原告王天允负担。
原告王天允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