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148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扬扬,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司扬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