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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司扬扬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5民初148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司扬扬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司扬扬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148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扬扬,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司扬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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