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3执恢99号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遵义市福达物资供应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福达物资供应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150元及相关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公司股权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现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已缴纳案件执行费。
申请人同意按执行完毕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