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13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炎陵县佳佳商行,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炎陵西路。
经营者:罗泽红,女,汉族,1974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炎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明,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炎陵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炎陵县佳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