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722号 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东新桥一丁目1番19号。
法定代表人:根岸孝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燕,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岱山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345967X2。
法定代表人:胡霄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翔,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平,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与被告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已预缴)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负担8250元,退回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8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