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申25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琦俊,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义乌市耀博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266号义乌港商务楼A座1819室。
法定代表人:钱慧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凤林,浙江泽大(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浙江泽大(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琦俊因与被申请人义乌市耀博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4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琦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