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3执恢79号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大城县美滋源食品有限公司、李云:申请执行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与大城县美滋源食品有限公司、李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知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
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原案号为(2015)徐执字00235号,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8月27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大城县美滋源食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万元,并交纳执行费8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权益,同意结案。
故本院作出的(2014)徐知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